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职业指导

初涉职场,如何维权?——大学生就业维权案例及相关法律

来源:中国就业网 时间:2024-08-16 作者: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浏览量:

又临近一年毕业季,毕业生们已经开始忙着找“饭碗”,毕业生精心的投递出一份又一份的简历,繁忙地参加一轮又一轮的招聘会、双选会。但是,目前各类招聘会中特别是网络招聘,鱼龙混杂,可以说是机会与陷阱并存,由于高校毕业生长期在校学习,社会经验不足,容易上当受骗,陷入纠纷。那么,在找工作中如何避免上当受骗?也许几位受骗毕业生的经历能作为前车之鉴,为毕业生提供有借鉴价值的经验。

案例一:不通过正规渠道招聘,误信同学陷传销窝

小王是某高校的毕业生,2016年8月,因没有找到满意的工作,小王开始向亲朋好友以及同学寻求帮助。之后,同学小赵找到小王,并向其推荐了一份“好工作”,工作不累且待遇丰厚,月薪达1万元以上,且会逐月增多。之后,小王未跟家人、老师商量,就去了山东省。然而,等待小王的并不是什么高薪工作,而是“天天上课、拉人头投资”的传销活动。2个月后,当地警方捣毁了这一传销组织,小王获救,但是之前被鼓动“投资”了6800元购买商品,这下打了水漂。

现今,传销的模式也在不断变化,很多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网站、微信等网络传播工具也被传销组织利用,很多看起来“高、大、上”的企业、项目,说不定就是传销组织利用的对象,毕业生切记不要轻信“高收入、高利润”的言论,即使是亲戚朋友推荐,如对方总以“高待遇”、“一定赚钱”等许诺时,都要提高警觉,不要贪心,以免陷入传销组织。如果一旦陷进去,也不要害怕,要寻找合适的机会,向公安机关、家人、老师等寻求帮助。

相关法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案例二:试用期满被辞退,成为廉价劳动力

毕业于某高校市场营销专业的小李,在某企业工作,业务突出,满心期待转正后工资待遇、提成大幅提高时被企业告知试用期表现不好,被炒“鱿鱼”。有某些公司纯粹出于节约劳动力成本的打算而招取廉价劳动力,在试用期后又将其辞退。另一种骗取劳动力的方式则是粉饰招聘岗位,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就是“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先到一线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最低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水平。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往那些以粉饰招聘岗位,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来吸引求职者的手段被法律明文禁止,为求职者的就业路铲除了障碍。

案例三:上班先交押金 以招聘为借口骗取财物

2015年7月,毕业生小许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一家从事手工制作业务公司的招聘启事后前往应聘,经面试,小许被录用,双方约定好工资薪酬,但公司负责人却告诉她,要先缴纳3000元押金,离职时公司会如数退还。钱交了,小许发现,公司既没有开收据,也没有发票。之后,小许提出辞职,并要求退还押金,但是公司负责人却不予理睬,一直没有返还这笔费用。

就业季期间,很多高校都会和企业对接,进高校举办招聘会,对这些进入学校的企业,校方会进行资质等方面的审查,比较安全可靠。不过,还有很多毕业生是自己通过网络找工作的,容易遇到就业陷阱。如果在初步接触时,对方要收取押金、培训费、推荐费、服装费、等费用,这类招聘企业很大程度上都有欺诈嫌疑,大家要注意防范。

分享到:

[ 黔ICP备2020011963号-2 ]     贵公网安备52011502009166号

Copyright © 2023 贵阳四维合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