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案例
【案例】
2020年1月10日,周某向物业公司提交辞职信,表示因个人原因将于2020年2月10日离职。2020年1月23日,周某回到家乡过春节反悔,于2月13日向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辞职信,其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限终止。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复称,公司已招聘新员工将于近期到岗并将与周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故不同意孔某撤销辞职信。周某则认为其尚未离职,也未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周某仲裁败诉。
【解析】
除劳动者撤回辞职信的声明同时或早于辞职信到达用人单位可撤回辞职信,或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辞职信外,劳动者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信的权利。
贵州筑诚人力资源
服务有限公司
微 信 号:gyjkrc
电 话 号 码:0851—83837645
[ 黔ICP备2020011963号-2 ] 贵公网安备52011502009166号
Copyright © 2023 贵阳四维合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